利好政策:国内首部矿山生态修复法规出台!下月起实施!
近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文件内容:
1、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2、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并保障矿山生产、运输等安全。坚持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3、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不得以采代修,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和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土石料先用于该修复工程,纳入修复工程成本管理;有剩余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托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销售收入优先用于保障该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4、新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绿色矿山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本条例施行前,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生产矿山企业的协商,通过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协议,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协议内容。
5、本条例所称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6、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三年期届满,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农民集体管护与利用;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管护与利用。
江西是矿业大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及其延伸产业利润总额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的约1/3。但由于长期粗放型发展,重利益、轻生态,江西的很多矿山采矿引发地质灾害,造成水土流失,危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千疮百孔”的矿山已成为巨大的“生态包袱”。
针对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中的实际问题,《条例》通过厘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明确修复措施和方式、执行绿色矿山规定和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政策等,为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了富有实效的法治解决方案。
《条例》明确了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明确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针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条例》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将承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财政投入机制。
《条例》从源头着手,要求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执行国家有关绿色矿山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同时规定,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
《条例》建立了严密的“全链条”制度。在矿山建设前,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在采矿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按照规定计提和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及时进行修复。在矿山停办、关闭前,要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经县级主管部门验收。修复验收合格后,修复责任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为期3年的管护责任。
《条例》还明确,矿山生态修复贯穿矿产资源开采全过程,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要覆盖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对未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条例》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后综合利用的方向以及相关的用地政策、金融政策。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助力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废弃矿山变成“绿水青山”,并再造“金山银山”。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国青年网